为净化、美化城区环境,提高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质量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、国务院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、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决定从即日起在漳浦县城开展市容整治活动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整治环境卫生
1、沿街的单位及商业网点必须严格落实“门前三包”责任制。不得随地吐痰、便溺和乱扔果皮、烟蒂、纸屑等废弃物;不得乱倒垃圾、污水粪便和任意抛弃动物尸体;不得随地填埋、焚烧垃圾和废弃物。禁止殡葬队伍、殡葬车辆沿途抛撒冥纸。
2、沿街设置遮阳雨篷必须规范、整洁、美观,禁止在临街建筑物、构筑物的门前、窗外、阳台、屋顶等堆放、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;禁止将污水直接排到街面,禁止在临街门(院)前堆放杂物、垃圾、废弃物。
3、城区内所有建筑工地及拆迁现场必须文明施工,按规定设置封闭围墙,建设工地不得占道堆放建筑材料、施工机械以及其它杂物;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理,并按指定地点倾倒。施工车辆要净车上路,严禁滴、洒、漏,污染路面。拆迁结束后要平整场地。工程竣工后要及时硬化、绿化、净化现场。
二、整治交通秩序
1、严禁机动车、非机动车乱停乱放、违法占道;城区规划确定的停车场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。
2、严禁各类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;禁止二轮摩托车、无牌无证人力三轮车、残疾人代步车非法载客经营;严禁骑两轮摩托车不戴头盔,各类机动车、非机动车和行人闯红灯、不按车道行驶等行为。
三、整治经营秩序
1、严禁店外经营、店外堆放物品、店外洗(修)车辆等侵占道路破坏经营秩序的行为;禁止沿街叫卖;取缔未经批准的马路市场和沿街流动商贩摊点;农贸市场及其周边,做到不超界、不占道经营,市散场清,卫生达标。
2、强化对夜市经营秩序的管理,严禁在重点整治区域摆摊设点,经营水果、小商品、服装、饮食大排档等。
3、严禁在重点整治区域临街扩建门斗、橱窗、破墙开店。影响市容、交通的,要责令恢复原状。
四、整治广告秩序
1、规范户外、店堂广告牌匾。设置户外广告、宣传栏等应整洁、美观、安全牢固,不得有碍市容观瞻;清理、拆除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影响市容景观的各类招牌广告;破旧的广告招牌应及时更换、整修,保持整洁。
2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、构筑物、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擅自张贴、涂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宣传品;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散发、张贴、涂写各类广告。禁止在重点整治区域悬挂跨街横幅广告、设置跨街充气拱门。
五、整治违法建设
1、重点整治区域的临时建筑物、构筑物,未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,一律拆除;已经批准设置但不符合市容市貌要求或妨碍道路交通的,要改建或移位;其它街巷的临时建筑物、构筑物,要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要求,予以拆除。
2、对擅自将地下停车场、农贸市场改作他用的,业主必须在限期内恢复其功能,逾期未恢复的将依法强制执行。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占用、挖掘、毁坏城市道路、绿地及防洪堤坝等;对破坏城区给排水、照明、防洪、环卫、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者依法予以查处。
六、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,严格执法,形成合力。对破坏市容环境的行为,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。对拒不执行本通告或者有关市容环境管理法规,煽动群众闹事或以暴力威胁、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予以惩处;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七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漳浦县人民政府
2008年10月24日 |